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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研究——從“外”到“內”的理性回歸

 

目錄

聲明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錄

引 言

第一章 氣候變化基本問題概述

第一節 氣候變化的含義

第二節 氣候變化的影響

第三節 氣候變化尋求法律應對的原因

第二章 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可持續發展思潮

第二節 法哲學基礎

第三節 法經濟學基礎

第四節 國際法學基礎

第三章 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外部分析115

第一節 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制度淵源

第二節 氣候變化國際公約的執行機制

第三節 氣候變化國際公約的執行

第四章 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理性回歸

第一節 氣候變化國際公約的實現

第二節 理性回歸下的外國法經驗

第五章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現狀

第一節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概況

第二節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評析

第三節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未來設計

第一節 未來設計的總體導向

第二節 國際條約框架和國內法律制度的銜接

第三節 未來設計的具體方案

余 論

致謝

參考文獻

攻讀學位期間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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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以來,全球氣候變化不僅僅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心的重要環境問題,同時也發展為人類能否可持續發展的生存問題。氣候變化問題以及應對氣候變化所需采取的措施,涉及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氣候變化問題已引起全世界的廣泛關注,成為當今人類社會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氣候變化問題的全球性決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必須集合各領域的通力合作,法律應對機制的構建必不可少。以往,我們常常將關注點放在氣候變化國際法律制度領域的基本問題研究上,而未真正對氣候變化國際法律制度進行認真剖析,找出其目前和未來發展階段的不足之處,也沒有將其和有關經濟發展的國際條約進行博弈對比分析,求出共贏規則;更沒有在國際實證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作出完整的法律構架,實現從“外”到“內”的理性回歸。筆者擬以“從外至內”為視角,最終以中國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構建為終結。
  本文共分為八個部分,除引言和余論外,主體部分共計六章,共計14萬余字。
  第一章:氣候變化基本問題概述。首先經過概念對比分析,明確了氣候變化法律制度下氣候變化的內涵所指,即特指人類引起的氣候變化。其次,介紹了氣候變化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方面:第一、對自然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的影響;第二、對國際形勢的影響;第三、對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再次,筆者分析了氣候變化問題之所以需要法律應對研究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第一、“發展權”的需要;第二、“溫室氣體減排”需要法律約束;第三、發達國家的經驗總結。
  第二章: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在此章,筆者提出氣候變化法律制度之所以存在的理論基礎。首先,是受到目前國際流行的可持續發展思潮的影響,人們已經逐漸認識到各方面的發展都需要一定的持續性,氣候的變化可以影響全球各類物種的的生存狀況,人類當然也不例外。筆者還列舉了在世界可持續發展事業形成與發展過程中,有幾次深具歷史意義和代表性,對氣候變化問題有所述及的對全球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的國際會議。具體有,斯德哥爾摩會議、里約會議、約翰內斯堡高峰會。可見可持續發展思潮的發展歷程,也是人們逐漸認識到氣候變化應對重要性的過程。再次,筆者從法哲學基礎的角度出發,分縱向公平——代際公平、橫向公平——“共同但有區別原則”兩方面,對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了論述。再其次,筆者又談到了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經濟學基礎,在此將涉及到溫室氣體排放權分配、氣候變化交易權和能源稀缺性等相關內容。最后筆者將從國際法基礎層面為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構建尋求依據,該部分內容將涉及國際合作、國際發展以及人類共同關切事項。有了基石鋪墊,就要涉及到具體制度層面,這些內容將體現在文章的后四章。
  第三章: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外部分析。在此章,筆者將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制度做出具體實證分析。主要是對現有的應對氣候變化國際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剖析和反思。以突出并加以銜接后文“由外至內”理論的基本勾勒。總的來說“由外至內”理論及其策略是在多方因素集合的情況下促生而出。首先是氣候變化國際法律制度自身的不足;其次是WTO與氣候變化存在潛在的競合沖突;再次是國際法國內轉化適用的問題;以上這些因素都成為了我國無論從“內需”(內需指的是我國氣候變化法律制度自身內在需要制定的剛性需求。)還是“外需”(外需指的是,國際社會要求中國這個“排放大國”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外在需求)來說,都需要勇敢面對。前不久,國外某機構帶項目要求某高校就中國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制定進行基本調研并提出實際立法模式構建的事例,這可以看成是國外對于中國氣候變化應對的一種支持,從另一個側面我們也可以看出,以往外國大多數給予我國的主要是技術支持,而現在逐漸的將目光投向了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制度本身的建設上。一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戰略的實施,離不開相應的制度建設,因為制度的改善才能真正的起到治本的作用。從而本國本國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建設。最后筆者還針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執行做出了理論分析,以期得出適當的執行方案,為我國國內立法提供參考依據。
  第四章: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理性回歸。本章對第三章和第五章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主要是對由“從外至內理性回歸,以中國為歸宿”這一思路進行剖析,當然也是對文章副標題的一個回應。本章共分兩節進行論述。第一節,氣候變化國際公約的實現。首先,筆者肯定了“外”的合理性,即氣候變化國際公約的外部導向性,提出氣候變化公約依然是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共同需求的解決途徑,氣候變化的法律應對還是需要國際公約的支持,事實上這也是對“外部”的闡釋和界定。其次,筆者談到基于目前的國際環保形勢、減排實踐,許多國家的“實際不作為”等現實,提出《氣候變化公約》最終還是需要國內法律的支撐,實現“內的理性回歸”。再次,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理性”做一個單獨的論述,對其深層含義做出解釋,主要有四個層次的含義;第一層次,指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氣候變化國際公約的最終實施和目標實現還是需要依靠各國的自身力量,“以小聚大”,“以局部實現帶動全局實現”。第二層次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不能將“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當作擋箭牌。我國作為排放大國,基于道義責任,應該在未承擔減排責任的這段時期(2008-2012年)積極促進自身減排,并居安思危,考慮長遠,制定中長期未來減排計劃,為中國未來責任承擔做好不同階段的準備,并做好相應的氣候變化法律制度構建。第三、理性不僅僅是一個詞匯界定,其更深一層含意還在于提醒我們對于氣候變化法律應對應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這種認識不僅僅針對現有的氣候變化狀態,還應包括我們對未來氣候變化走勢應持有的一種正確態度。這種理性不僅僅針對全國范圍內的氣候變化應對,還應針對小范圍地區的氣候變化應對策略。第四、針對我國的特殊情況,這里的“理性”還特指一種從道義責任出發的“理性”,因為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承諾期,包括我國在內的一些發展中國家是不承擔減排責任的,但我們不能因此為借口和理由對氣候的良好運行維護說“不”,而應勇敢的積極應對,以彰顯一個負責任大國的良好形象,認真研究“過渡期”(2008-2012年)我國氣候變化應對法律措施和“未來期”(2012年以后)法律應對制度構建,不僅很有必要,而且對我國今后堅持科學發展觀、走向可持續發展道路也會大有裨益。第二節主要是理性回歸下的外國法經驗借鑒。基于氣候變化國際公約和相關國際協定,目前各國都根據本國的自身情況,制定了氣候變化的法律應對措施,一些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諸多經驗都值得我們借鑒。特別是國際環境條約中的威懾型方案,無論在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實際執行,還是國內氣候變化相關法律制度的構建中,都可以借鑒使用。
  第五章: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現狀。有了第四章的過渡,文章自然而然的進入第五章的國內銜接,筆者在此對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現狀進行了相關介紹。回歸我國的實際情況,實現本文的核心目的,并對“內”部法律制度建設進行分析。該章將分為兩節,第一節分基本理念、政策、制度三個部分對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目前的立法實踐進行介紹。第二節,筆者在認真剖析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和缺陷后提出我國在國際社會壓力以及自身需求下,在國際條約和國家方案指導下不斷完善我國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根據“過渡期”到“未來期”的理論實踐需求,提出五對博弈改善方案,為第六章的開篇導向設計打下基礎。
  第六章: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未來設計。上承第五章的相關內容,筆者將分三節構架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未來設計方案。第一節,未來設計的總體導向,提出“并重區別責任和自身任務”;“兼顧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積極發展與發達國家之間的技術合作”;“注重應對措施和貿易規則的調和”;“合理設計減排指標及承諾時間”五項未來設計的指導思想。第二節,主要就國際條約框架和國內法律制度體制銜接進行設計構想。我們一方面要遵守國際條約的要求,積極發展合作,另一方面我們要在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堅定地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追求發展模式的轉變。實現氣候變化公約在中國“內”的轉化。切實起好帶頭作用。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中國的確也做了許多“內部轉化”工作,2007年頒布的中國政府應對氣候變化方案和2008年公布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內容就非常翔實。另外,地方方案的陸續推出,也顯示了我國對《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重視,盡管我們在目前的“承諾期”沒有承擔減排任務,但是,我們并沒有放松,而是加緊氣候變化自身“內”的問題的解決,相信在未來,真正承諾任務到來的時候,我們會更加游刃有余。第三節,未來設計的具體方案,分“過渡期”發展設計和“未來期”發展設計兩部分;筆者認為“過渡期”和“未來期”的發展設計是有區別的。因為“過渡期”需要的是“平穩”,而“未來期”則需要的是一種“大膽設想”。只有這樣才能滿足不同階段的發展和應對需求。
  從2007年6月3日,《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出臺,到2008年10月《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的相繼推出。這既展示了我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態度,同時也說明了中央政府對氣候變化相關問題的重視。階梯型的“國家行動”,使我們很容易去接著想象國家的下一個“行動”,作為學術研究,特別是法學學術研究,應該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根據目前的國際、國內局勢和現有的法律環境狀況,大膽設想,大膽研究。我以《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研究——從“外”到“內”的理性回歸》作為博士論文題目,在對相關基礎概念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理論構架,繼而在對氣候變化現有國際法律制度進行深刻剖析的基礎上,借助筆者所提出的“從‘外’到‘內’理性回歸本國制度構建的理念,對我國現有氣候變化法律制度進行梳理,然后分“過渡期”和“未來期”提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構架和展望方案。筆者建議今后能制定《氣候變化法典》,至于此方案是否會被認可,還有待實踐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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